
规范内容:
(一)适用范围。2016年5月1日起,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和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0)》各专业综合定额、《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(2010)》、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(2012)》、《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(2014)》、《广东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(2014)》、《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(2013)》、《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(2006)》的建设工程项目。
(二)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;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,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的,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。
(三)营改增后,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符合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 号)规定的“建设工程老项目”,税金调改为增值税征收率,其他参照执行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。
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(财税〔2016〕36号)》规定:
1.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,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费、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。
2.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甲供工程,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、材料、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。
3.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建筑工程老项目,是指:
(1)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;
(2)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规范内容分析:
1、 建筑行业实行“营改增”后,在编制招标控制价、投标报价文件时,新项目需要按照增值税模式下的计价依据及规则计算建安工程造价;
2、 老项目或结算项目依然要按照“营业税”计税方法处理;
3、 在过渡期内两种计税方式并存。
软件处理:
在新建项目工程、新建单位工程界面,可下拉选择计税方式为:增值税、营业税,软件默认显示为增值税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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