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计价GCCP5.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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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造价信息价格差额调整法

业务场景:

  合同履行期间,因人工、材料、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,人工、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、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、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;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,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,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,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。

软件操作:

  步骤一:功能区选择【造价信息价格差额调整法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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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二:输入【基期价】和【结算单价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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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三:按规则计算价差

计算规则:

(1)单位价差计算:

人工:

合同价<政府发布价格,价差=政府发布价格-合同价

合同价>政府发布价格,不计价差

材料

①合同价<基期价

a:涨幅以基期价为基础:(结算价-基期价)/基期价>5%时,单位价差=结算价-基期价*(1+5%)

b:跌幅以合同价为基础:(结算价-合同价)/合同价<-5%时,单位价差=结算价-合同价*(1-5%)

②合同价>基期价

a:涨幅以合同价为基础:(结算价-合同价)/合同价>5%时,单位价差=结算价-合同价*(1+5%)

b:跌幅以基期价为基础:(结算价-基期价)/基期价<-5%时,单位价差=结算价-基期价*(1-5%)

③合同价=基期价

a:涨幅:(结算价-基期价)/基期价>5%,单位价差=结算价-基期价*(1+5%)

B:跌幅:(结算价-基期价)/基期价<-5%,单位价差=结算价-基期价*(1-5%)

2.2结算价与基期价格差额调整法

业务场景:

合同中约定的价差调整方法是:结算价减基期价超出风险幅度范围时进行调差。

软件操作

  步骤一:功能区选择【结算价与基期价格差额调整法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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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二:输入【基期价】和【结算单价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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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三:自动计算超出风险幅度范围的价差.

2.3结算价与合同价差额调整法

业务场景:

  合同中约定的价差调整方法是:结算价减合同价超出风险幅度范围时进行调差。

软件操作

  步骤一:功能区选择【结算价与合同价差额调整法】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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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二:输入【结算单价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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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三:自动计算超出风险幅度范围的价差。

2.4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

业务场景:

合同中约定的价差调整方法是: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。

软件操作

  步骤一:功能区选择【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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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二:输入【基本价格指数F0】和【现行价格指数Ft】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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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步骤三:自动计算价差合计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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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规则:

公式中:ΔP——需调整的价格差额;

P0——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。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、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、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。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,也不计在内;

A——定值权重(即不调部分的权重);

B1;B2;B3......Bn ——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(即可调部分的权重),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;

Ft1;Ft2;Ft3......Ftn——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,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;

F01;F02;F03......F0n ——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,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。

  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、定值和变值权重,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,非招标订立的合同,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。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,无前述价格指数时,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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